|
(一)外购苗木和自产苗木难以界定因为自产苗木销售时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有自己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就会故意将外购的苗木混淆为自产的苗木,且在承建绿化工程并提供自产苗木时,尽可能的扩大自产苗木款占总绿化工程项目的比例,缩小营业税税基,从而达到少交其他建筑营业税的目的。园林绿化企业外购苗木栽种多长时间就算是自产苗木这个本身不好界定,也有的绿化企业做假栽种假移栽的记录,将外购苗木变为自产苗木。(二)自产苗木销售价格难以确定因为苗木价格本身不稳定,季节不同价格也不同,且各地差距也较大,即便相同的品种不同规格差价也很大,有的价格相差数倍,使苗木的销售价不太具有可比性。园林绿化企业大多从国税部门领取销售发票自开票,而开具建安发票一般要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出于避税或方便开具的角度出发,企业都更愿意自开国税部门的销售发票。将一些实质是绿化工程合同变换为自产苗木的销售合同,通过提高苗木的销售价格将绿化工程费和后期管护费都隐含在苗木销售款中,这样就名正言顺的开具销售发票,达到偷逃营业税和后期养护收入的增值税。(三)不及时确认收入,拖延申报税款从园林绿化企业的绿化合同来看大多数施工期较短,一般都在30天以内,有些企业故意拖延有的达到几年之久。园林绿化企业通过故意延迟确认收入时间,以拖延决算、养护期未到或未实际收到工程款等理由不确认收入长期挂往来款上达到迟申报的目的。(四)不开、虚开发票问题突出现在税务管理中大多将园林绿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定期定率征收,看似将园林绿化企业的所得税管住了,但却给税务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和漏洞,也给园林绿化企业随意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园林绿化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商品和劳务时,由于不需要考虑成本税前扣除和财务规范的问题,往往以不要发票从而达到压低采购价,造成上游企业偷逃税款;对下游企业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虚开发票,由房地产企业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虚开部分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从而实现所谓的“税收筹划”,以以小博大的方式大量的偷逃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此外,有的企业还利用虚开私设小金库开支一些税前不能列支的费用或给股东分红和集资利息偷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给国家造成大量的税收损失。(五)挂靠业务的税收政策有待明确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施工挂靠业务是被禁止的,但实际工作实践中还是存在大量的挂靠经营现象,主要是一些企业和个人(挂靠方)鉴于资质和一些利益等原因的考虑,往往挂靠到资质高的园林绿化企业(被挂靠方)从事经营,被挂靠方往往只对挂靠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不实际从事施工和管理。被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后,交由挂靠方施工管理,由被挂靠方负责工程结算和缴纳工程建安营业税,通过“坐扣”工程款或其他方式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对于“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在新营业税条例和财税[2009]61号文件出台之前,可以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关于承包费不按“服务业”征税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条款规定,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理由充分。但61号文明确废止了该条,随后又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一直以来,个体税收征收管理都是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这是由个体经济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是分散。个体经济由于其投入成本小,形式比较简单,是一种较容易组织的经济形式,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二是机动。个体经济由于其操作的简便,在市场及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下,极易发生关、停、并、转。三是数量大但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比重较小。四是复杂。从整体来看,个体经济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日常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源户难以控管,一方面由于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地点分散,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以及利益驱使等原因,一部分业户不办理税务登记,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是停歇业现象难辨真伪。有的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申报停业手续,有的却不到税务机关办理此项手续,也不办理注销户手续,此后便杳无音信,使税务机关处于办理税务登记难,注销税务登记难的两难境地。二是定额核定工作难以准确到位。对一些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特别是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在核定其营业额时征纳双方分歧较大,业户自报的营业额与税务部门测算的营业额有很大出入,即使按保本法测算来核定,个体户也不愿接受,如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征收很难执行到位,征纳双方往往争执不休,纳税户百般争辩,形成了讨价还价的局面。为了减少矛盾以便征收,最终税务机关往往采取妥协态度,把核定的营业额降到双方都能接受的额度,于是产生了核定纳税定额的随意性,客观上削弱了税法的刚性。三是违章处罚处理难度较大。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一旦发生个体工商业户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入库,发票违章等行为,如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有较大难度。并不是《征管法》的刚性不足,而是税务人员缺少铁石心肠和铁的手腕,总认为能使个体工商户办理了税务登记或缴纳了税款就已经很不错了,至于处罚嘛,做生意也不易,抬抬手就免了,即使处罚也掌握在最低幅度内,教育教育就过了。四是发票使用难以控管。发票是最原始的核定定额的依据之一,由于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不完善,很多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存在较多问题,如发票领用清理不及时,有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既不缴清税款,也不办理注销,更不缴销已购领的发票。又如发生应税业务不开具或虚开或乱开具发票,以达到其少缴税或拉生意的目的。更有甚者,向不法分子购买假发票,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五是在发生税收执法过程中产生冲突时,税务人员人身安全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此时往往是媒体以“野蛮执法”等报道进行错误引导,造成群众不理解,使税务人员成为执法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税务人员不愿管、不敢管,甚至不愿来市场税务所工作的抵触情绪,从而助长了偷逃税邪气的滋生,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六是国家为了鼓励下岗人员再就业,制定了税收减免政策,近几年借用、租用、造假下岗优惠证以骗取享受税收减免的现象屡屡发生,并争先效仿,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和严重的税负不公现象,使正常的纳税户不愿缴税甚至拒缴。七是申报纳税难以规范。“两制”考核要求提高征管质量,对纳税申报率,税收入库率的考核不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对有证的个体工商户虽有一定难度,但经过努力,还能达标,可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无证经营的商户,想要做到难度可想而知了。存在问题、难点:(一)个体户数分散、机动、数量大难控管。(二)征管力量严重不足。个体户面广、量大、状况复杂与税务机关管理人员的严重不足形成反差。由于机构缩减、公务员队伍严格准入,老干部退休多,新增人员少。(三)发票管理难。当前,国税局负责商业零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管理,地税局只负责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发票管理。(四)个体户纳税意识差难征收。一方面税收法律宣传不足,个体纳税人未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1、水资源税,指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2、2018年,上半年9个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省区市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资源税税额水资源税,指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体现对资源价值的重视。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范围,无论是使用者还是开采者,都应该征税。水资源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有关部门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根据国家规定,我国目前并未开征水资源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而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国家只是规定了相关原则,具体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我国水法规定,谁受益谁缴费,必须要交的,我们每一年都交,并且一年比一年交多,因为谁用水谁交钱,我们就交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