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税务办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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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有关部门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
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
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根据国家规定,我国目前并未开征水资源税!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而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国家只是规定了相关原则,具体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
这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各个地区不一样的。
调整目标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
在2024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本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具体水平见附表!
各地可参照上述目标制定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

全省(区、市)范围内不同市县水资源状况、地下水开采和利用等情况差异较大的地区,可分区域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具体按照结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1)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现规定,冶金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