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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价、上家审税、下家税务申报(可同一天完成)1、核价:买卖双方中,各自任意一人到场! 验房产证原件、买卖合同原件、到场人身份证原件,验后返回,窗口不收走任何材料。 窗口会出具二份打印出的核价单,买卖双方分别签字,一份由卖方留存,一份由买方留存,各自办理审税之用!  2、上家审税核价完毕,上家先审税,需填营业税申报表(1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份,一份为转让表,一份为申报表,申报表卖方有几人则分别填几份)。 所有卖方人员必须亲自到场签字,需提供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一个窗口提交材料完毕,到另一个窗口等待审核结果。 审税后按审核结果缴税,当天可缴? 窗口会提供售房发票; 上家审税时,不需要下家出面! 3、下家税务申报下家至西厅审税,提供相关材料。 下家审税时,不需要上家出面。 下家审税时,需提供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 窗口接收材料完毕后,会提供《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一份。 二、房屋状况查询下家持《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至一楼进行原有住房信息查询;  上家无需到场。  需于一楼咨询台取号。  提供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后等五个工作日取查询结果。 三、下家审税持原有住房信息的查询结果,交到二楼,等候下家审税结果!  需10个工作日。 四、产权过户下家审税结果出来后,先取契税缴纳单据,缴纳契税,再凭缴过费的契税单据取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房产税认定通知书(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部门缴纳房产税,产权过户之时无需缴纳)。  上、下家可于同日同时办理产权过户。  契税需用银行卡缴纳。 过户交付的材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窗口打印出签字)、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证委托书原件(如有)、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原件、《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如以前未购过房,则房屋套数均填“0”,中介需盖章)、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原件)、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原件)、房屋状况查询结果(原件)、买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婚姻证明或单身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社保单原件(非上海户籍)?  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  五、领取产证20日后,下家凭收件收据领取产权证。  下家亦可委托他人代领,手写委托书即可。 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通常需要工程造价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所定价格即为审核(低)价? 审核价格的人员吧一、如何处理无效的房产交易合同处理无效的房产交易合同的方式如下: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购买房产什么时候交房产税购买房产交房产税的时间应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10日内交纳,或自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10日内交纳,凭完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找法网提醒您,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房产交易证明去哪里开房产交易证明去到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就能开具到你的住房情况证明;  就是一张纸,加盖有房管的公章。 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去房管局开具! 各地具体要求不同,可以先咨询房管局再去办理? 开房产证明需要准备不同的资料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必须携带两个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则需要携带户籍卡或户籍证明; 如果单身只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如果离异还需要携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1、原则? 处理这些合同纠纷,以相关法律有关民事法律合同、经济合同的条款为原则。 2、确认。  最基本的处理技巧首先是确认合同合法与否,对于合法的合同,就要依照合同的条款办事。  假如因为人力无法抗拒的力量,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该当事人一要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二要取得主管机构的认可,这样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该当事人的责任。 3、追究? 所有的合同均应写上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追究的形式主要是“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注意一点,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其合同并未解除,另一方要求继续履约就应执行,除非合同已不必要或没有实际意义了; 4、变更! 用法律语言说,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换言之,当事人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与原合同规定有所不同。 5、仲裁。 处理合同纠纷的一般程序是:协商、调解、起诉。 先是协商,假如不成的话,可以向房产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如果纠纷仍无法解决,最后是向法院提出起诉。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不按照税法对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的一半规定。 实质上是对企业的一种照顾! 并不是说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得条件就可以不交所得税了。 对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应确认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比如说,税法一般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 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 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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